一、耐火極限的基本概念,耐火性能要求:
耐火極限,是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至失去承載能力、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所用時間(用小時表示)。
1、承載能力:
承載能力是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能夠持續(xù)保持其承載能力的時間:
2、完整性:
完整性是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能夠持續(xù)保持耐火隔火性能的時間。
3、隔熱性:
隔熱性是試件在耐火試驗期間持續(xù)保持耐火隔熱性能的時間。
二、耐火極限的適應原則:
對于不同的建筑結構或構、配件,耐火極限的判定標準和所代表的含義可能不完全一致。
通常情況下,承重構件需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非承重構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或)隔熱性能。
1、承重構件需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wěn)定性能的承載能力、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
比如:柱的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承載力和穩(wěn)定性能;非承重墻體的耐火極限測定主要考察該墻體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詳見《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GB/T9978.1~GB/T9978.9)
2、非承重構件可能主要考察其在試驗條件下的完整性能和隔熱性能。
通常情況下,對于非承重吊頂構件和非承重垂直分隔構件,只需要依據(jù)《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中的相應規(guī)定,對構件耐火的完整性和隔熱性進行判定。
對于防火卷簾、防火玻璃、防火門、防火窗等建筑分隔構件,也只需要依據(jù)各自的產(chǎn)品標準,對耐火完整性和(或)隔熱性進行判定。
三、常見的耐火極限要求:
現(xiàn)行規(guī)范對于耐火極限的要求,主要體現(xiàn)的建筑構件上,通常,大部分難燃和不燃性建筑構件均需滿足一定的耐火極限要求。
在確定建筑的耐火等級時,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滿足相關規(guī)范要求,比如,《建規(guī)》3.2和5.1章節(jié),就分別表述了對應耐火等級建筑的各類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
另外,在防火玻璃、防火門、防火卷簾等建筑構件中,也有對應的耐火極限要求,在各建筑防火規(guī)范和產(chǎn)品標準中有明確表述。
耐火極限的單位為小時,不同構件的耐火極限要求有別,按現(xiàn)行規(guī)范要求,高耐火極限的構件為防火墻,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nèi)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四、怎樣確定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
為方便實際應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對常用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進行了舉例(附錄),對于不明確構件,可由國家認證的相關檢驗機構,依據(jù)相關標準檢測確定。